残保金优化

注意!2021年济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发布

2021-4-29 10: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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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济南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济南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文件精神,济南市各级机关、团体、济南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济南企业单位,需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济南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示例,以2021年缴纳2020年济南残保金为例:

2021年济南残保金年缴纳额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济南残保金计算其他

3.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3.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3.5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按年或季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02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条件

审核内容:2021年度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1、残疾人审核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济南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济南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于5月21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3、审核方式:

网上审核://180.97.2.45/Epoint_JSCLOUT/EntReport/login.aspx

线下审核:济南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4、年审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表》。此表可到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领取或从济南市残联网站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cl.nanjing.gov.cn);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或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

(4)2020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从业残疾职工2020年全年收入明细。

5、审核注意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在“信用济南”平台进行公示,并由县级以上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6、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

6.1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6.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7、核定地址及咨询电话

03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减免缓交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文件要求:

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照安排2倍残疾人就业计算,跨地区雇佣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4、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5、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按年或季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04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纳

1、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21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5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06

济南市济南企业济南残保金优化、减免、协助办理方案

一、服务模式:

专注于为济南企业提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服务,帮助济南企业顺利减免济南残保金。

免费提供服务方案,从残疾人招聘到残疾人管理到济南残保金减免办理等一条龙服务。公司针对残疾人雇佣设有多层防护,合规安排残疾人并顺利审核、减免济南残保金,省心、省时、省钱,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1、人员雇佣:按照客户要求残疾人就业应聘或从公司已合作残联中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残疾人

2、审核服务:结合所属地政策协助济南残保金审核及申报,使得客户顺利减免济南残保金

3、补贴服务:结合所属地补贴政策,协助客户申领符合地区政策的补贴,节约公司成本

二、服务范围

1、提供济南市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等各地及济南、上海、济南等全国各地残疾人雇佣及济南残保金减免优化方案,为济南企业节约成本

2、提供重度残疾1-2级合规残疾人,及轻度残疾3-8级合规残疾人,5个工作日内提供入职所需残疾证件资料,高效,快捷!

14、提供济南籍、非济南户籍全国各地残疾人员工,根据济南企业需求提供残疾人定制化服务(实际到岗,远程办公,公益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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