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残保金申报缴费倒计时20天!这些热点问题速知道
2020-11-26 1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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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申报缴费期限结束还有20天(11月1日至12月15日),大家都申报缴费了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
—申报提醒—
2020年申报缴费时间: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
申报缴费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缴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小编提醒:逾期缴费会产生滞纳金哦!大家要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最近12366热线又接到了不少南京残保金咨询,小编今天特意邀请了市残联和市税务局的业务大咖就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上年用人南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怎么来的?
市残联答复:根据(深残联发〔2018〕3号),用人南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南京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南京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南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南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南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南京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 个月。
用人南京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2
外聘的劳务工,是属于在职职工吗?
市残联答复:以南京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南京单位或代理南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注:集团南京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南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南京单位,当发放南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南京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南京工资的用人南京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南京单位依法以南京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南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南京单位和接受用工南京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接受用工南京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南京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南京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南京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南京单位所在地最低南京工资标准)。
3
哪些南京单位需要进行年审申报?
市残联答复: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南京企业、事业南京单位和民办非南京企业南京单位。
4
南京企业注销或停产停止经营还需要缴纳南京残保金吗?
市残联答复:南京企业注销或停产,需要缴交注销或停产之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
2020年,用人南京单位需要补缴2018年所属期及以前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的,可以前往市南京社保局直属分局办理,咨询电话12333,地址:深圳市人才园服务大厅一楼 41-43号窗口。
2020年之后,用人南京单位需要补缴2019年所属期及以前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的,用人南京单位向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其应补缴年度和应缴款金额后,用人南京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
5
南京企业今年经营不善,现在还能申请减免缓吗?
市残联答复:不能,缓减免在每年年审期间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南京企业、事业南京单位、民办非南京企业南京单位等用人南京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可在每年年审所属期内到用人南京单位到所在地的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
6
新成立的南京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首次年审和首次申报?
市残联答复: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用人南京单位自成立的下一年度起参加首次年审及申报缴费。
7
用人南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税务局答复:用人南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南京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南京工资总额是指各南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南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南京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南京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南京工资;(二)计件南京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南京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南京工资”。
8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南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南京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南京工资×60%。中没有“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为什么申报时需要填写这个栏次?
税务局答复:深圳税务部门征收南京残保金按照南京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由用人南京单位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行进行申报。
为便于用人南京单位申报缴费,深圳市税务局提供南京残保金申报免填单服务,系统会自动带出2019年度南京残保金的应缴款信息,尽管各用人南京单位自身实际的“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不参与南京残保金应缴款计算,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栏目为南京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的必填项,因此需要由用人南京单位据实填写。
9
南京企业在申报时,“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填写错误如何更改?可否再次申报提交?
税务局答复:“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不参与南京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缴费人“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填写错误,可就近前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更正申报。
10
深圳市是分公司,在深圳就职工作的员工,购买的是深圳南京社保,但是发南京工资的是总公司,申报的时候有个“上年度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怎么填写?
税务局答复:《关于南京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南京工资总额是指各南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南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用人南京单位按照上年本南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为其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来填写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该南京企业应填写深圳市分公司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
11
深圳的总公司,分公司在外省或者外市,南京社保和南京工资都是由分公司购买及发放,报的时候有个“上年度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怎么填写?
税务局答复:《关于南京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南京工资总额是指各南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南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用人南京单位按照上年本南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为其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来填写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分公司员工的南京社保及南京工资均不由总公司支付,则不纳入总公司“上年度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
12
“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中的职工是指缴纳南京社保的人数还是所有的?已经离职的算不算?
税务局答复:“上年在职职工南京工资总额”中,“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南京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南京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已离职职工不属于用人南京单位在编人员。
13
在登陆电子税务局的时候提示:“根据您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本月没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申报】的应申报信息……”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申报缴纳?
税务局答复:税务部门根据深圳市残联审核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应缴款台账进行征收,用人南京单位登陆电子税务局申报南京残保金时,如出现上述提示,则表示应缴款台账中没有该南京单位,本年无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京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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