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十问十答”,请查收!
2020-11-26 15: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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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上海残保金。
为了帮助用人上海单位更好地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方仔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十问十答。
1、保障金申报缴费流程怎么规定?
·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上海单位
采取自核 自缴的方式,直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上海单位
应先到用人上海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根据残联部门审核结果,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 享受优惠政策的用人上海单位
也应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按实申报缴纳保障金,征收系统自动计算减免金额。
· 经残联部门批准减缴、免缴的用人上海单位
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的,应提供残联部门批准减缴、免缴的审批表,由前台工作人员根据审批表的减免比例计算减免金额,再申报缴纳应缴纳保障金。经残联部门批准缓缴的用人上海单位,需携带残联部门批准缓缴的审批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进行办理。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保障金缴纳按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上海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上海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半年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上海工资。
用人上海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上海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纳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上海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上海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上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上海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
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4、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残联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用人上海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征收系统自动读取数据。如用人上海单位对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应及时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如用人上海单位未进行申报年审,征收系统自动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5、上年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上海工资如何计算?
按用人上海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上海工资总额除以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6、如果上海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上半年用人上海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并且已经在残联进行了年审,还需要申报吗?
超过应该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需缴纳保障金,但仍要申报。7、如果符合文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优惠政策,即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是向税务机关备案还是向残联备案?需要申报吗?
不用备案,系统自行判断,但同样需要进行申报。8、上海劳务派遣的职工人数应计入上海劳务派遣上海单位还是接受上海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
以上海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上海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财务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用人上海单位依法以上海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上海单位就业的,由派遣上海单位和接受上海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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