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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残保金)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12-1 1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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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残保金)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决定对全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残保金)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将我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征缴期限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残保金)联合会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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