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残保金)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12-1 10:31:55
您是否有类似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残保金)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决定对全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残保金)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将我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残疾人(残保金)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征缴期限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残保金)联合会
2019年4月24日
声明:文章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且文本信息仅用于网络分享展示,如有侵权请联系管家删除。
2023-11-22 17:02:39
0
2023-11-22 17:02:39
0
2023-11-22 17:02:39
0
2023-11-22 17:02:39
0
2023-11-22 17:02:3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