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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残保金|残保金计算|残保金政策|2020年残保金怎么缴纳?

2020-12-23 18: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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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的有关规定,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 =(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东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东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实际缴纳额 = 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8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东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东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有关规定,2018年至2020年,保障金按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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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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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粤财社〔2017〕51号、国地税残联联合公告《东莞市关于征收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期间(2019年4月1日—6月30日)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在松山湖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属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

申报时间:2019年4月1日 - 6月30日

申报内容:2018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手册》(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职工2018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2018年发放残疾职工工资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东莞市用人单位应当于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东莞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网上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6 下载专区

东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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