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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残保金|残保金计算|残保金政策|2020年残保金怎么缴纳?

2020-12-23 18: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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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综〔2016〕58号)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0年缴纳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9年缴纳2018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8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为重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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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渝财综〔2016〕58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庆市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申报网址:http://113.207.113.38:10002/shenbao-webapp/upc/index.action。)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19年5月1日 - 6月30日

申报内容:2018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材料:

     <一>填写《重庆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二>残疾人工资银行代发凭证。

     <三>雇用的残疾人残疾证。

     <四>残疾职工编制证或劳动用工合同(劳务协议)。

     <五>残疾职工社保缴费证明。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重庆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6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7 下载专区

重庆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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