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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残保金|残保金计算|残保金政策|2020年残保金怎么缴纳?

2020-12-23 18: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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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6]46号)、《关于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综〔201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国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的有关规定,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征收,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0年缴纳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长沙市县区社会平均工资为长沙市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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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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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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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国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规定,2020年1月1日起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2020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到税务局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审核。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一般按月申报缴纳,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按季申报。安排了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残联出具的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未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税务申报期到各区县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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