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温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及计算-微蜂网残保金托管平台
2020-12-24 14: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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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温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及计算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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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温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及计算方式
一、征缴范围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须按照实际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残保金月应缴纳费额=(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2。2015年新办单位,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依据)计算征缴。 2016年市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暂按2015年(征收期)21600元执行,折算为人均年应缴残保金324元(27元/月·人)。待市政府确定本年度的征缴标准后,采用新标准进行征缴。
三、申报缴纳方式和时间安排
残保金征缴采取“残联部门认证核定,用人单位按月自行申报,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的方式。自2016年1月开始实施。 具体操作办法:用人单位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点击残保金申报,核对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数等基本信息。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单位所属残联经办机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费)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要求,按照《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具体政策执行口径: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保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五、申报缴纳业务流程
(一)从业人数、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认证
各用人单位请于2016年5月15日前向辖区内残联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劳服机构)申报本单位2015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并提供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等相关资料。2015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同时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手续的单位,视作2015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在申请认证时请随带下列资料:
1.2015年安置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就业证》(残疾军人证);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职工12月份工资名册(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4.《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清单》。
(二)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事项参照地税部门的税(费)申报缴纳相关办法,采用《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申报。
符合免征条件或已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地税机关申报残保金,其申报的计费金额为零。 未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按残联劳服机构核定的上年度单位应缴月金额,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或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六、法律责任
征缴期限满后,用人单位仍未申报、少申报、申报不缴纳或申报未足额缴纳的,由残联部门进行确认、财政部门进行催缴。逾期不缴纳残保金的,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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