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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微蜂网残保金托管平台

2020-12-24 14: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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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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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  

 

一、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79号)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制定本办法。  

 

二、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下同)、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7年1月1日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或所在盟市、旗县市区规定的比例)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1月向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三、

按规定比例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可免予安排残疾人,但需按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单位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保留2位小数)  

 

四、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

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国家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所属单位、部队所属企业驻呼和浩特市的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驻呼和浩特市以外的上述单位,根据需要,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委托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并依法履行有关委托手续。  

 (2)

盟市所属单位和股份制企业由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  

 (3)

旗县(市区)所属单位及旗县(市区)以下单位由旗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  

 (4)

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每年按当年收取额外负担10%上交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六、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以下称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专用票据》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集中管理和负责发放、收缴。  

 

七、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向达不到规定比例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当按《通知书》的要求,在30日内将应缴纳的保障金,交到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帐户。  

 

八、

各单位必须主动、足额、及时上缴保障金。单位经费困难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全批准后,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缓、免缴保障金。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对逾期不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单位应缴纳滞纳金数额=(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实缴纳保障金数额)×5‰×滞纳天数。  

 

九、

保障金用于下列开支:  

 (1)

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补助贫困大中专残疾学生的学杂费;  

 (2)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3)

奖励起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4)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  

 (5)

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十、

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滞纳金计入保障金。  

 

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保障金财政专户、办理保障金储存和支付业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保障金收、支两个帐户。收入户除按规定将存入的保障金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保障金使用预算,经同级残联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拨入在银行支出的帐户。保障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保障金决算,同时抄报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  

 

十一、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

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关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十三、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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