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泄露薪资就辞退?不!这4种情况除外
2022-4-29 17: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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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对于职场“打工人”而言,大家多多少少知道,工资薪酬在单位是“不能说的秘密”,一般不会与其他同事讨论。
但实践中,不少人因为泄露薪资的事儿闹上法庭。今天,小蜂就和大家说说司法实践中,4种以泄露薪资辞退员工的情形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形。
情形1 泄露薪资证据不足,辞退员工难获支持
杜某所在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泄露、打听、传播自己或他人一切有关薪资福利待遇等情况的,属重大行为过失;一次重大行为过失或两次行为过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3月27日,公司出具的《关于开除杜某的通知》载明:杜某入职三个月后即打听、泄露公司他人或本人的薪资,公司决定从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庭审中,公司为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申请两名员工到庭作证。但是,证人赵某华的证言系传来证据,证人曹某旭的证言系间接证据,且两个证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法院认定其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杜某存在打听他人工资的行为,遂判决公司支付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500元。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司以杜某泄露薪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为公司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均系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与利害关系,且其作证内容一个是听别人说的传来证据,另一个证言不是直接证据。这些证人证言因缺乏合法性、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情形2 即便故意泄露薪资,直接辞退亦属不妥
许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保密工资制度,员工对工资报酬负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2022年2月14日,公司向许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于2021年12月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然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中,劳动合同的约定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而对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并无明确的标准,且该约定员工违纪应先对其进行处罚,之后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辞退是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若员工仅仅存在一般的过错行为,首先应采用其他方式予以惩戒,不宜直接作出辞退处理。
许某虽然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但公司并未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公司的做法显得罚过其当。因此,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情形3 如实披露工资非严重违约,小错重罚属于违法
孙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养成不探询或者侧面探询、不谈论或侧面谈论他人薪酬的良好习惯和行为。
2020年7月15日,孙某无意间向同事披露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当月工资加上加班费总额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经教育批评,孙某对其行为作出书面检讨。尽管如此,公司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认为,其与同事讨论薪资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不应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双方虽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约定员工应养成不探询或者侧面探询、不谈论或侧面谈论他人薪酬的良好习惯和行为,说明公司认可不谈论他人薪酬只是一种良好习惯或行为,并不能构成严重违纪。此外,孙某已经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书面检讨,故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遂裁决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20元、
【评析】
孙某涉案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其以该工资收入作为月工资标准告诉其他员工虽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司规定,但该行为既没有侵害其他员工的隐私权,也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破坏作用。且孙某劳动合同约定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相一致是其对工资概念弄不清造成的,其错误地认为实际收入即是月基本工资。当公司指出其错误后,其马上作出书面检讨,并承认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在孙某未构成严重违约情形下,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情形4 员工未故意泄露工资,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工资属商业机密,员工不得对外泄露……泄露机密,属于一类违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最近,尚在试用期的王某在查询本人第二个月工资单,并与第一个月工资进行对比时,被同事周某偷瞄了一眼。此后,周某又把自己看到情况泄露给了其他同事。
为此,公司对这起泄密事件进行了专门调查。结合调查结果,公司向王某提出:“因你泄露自己的工资单,导致部门有两位同事有离职意向。关于泄露机密行为,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应按‘一类违规’处罚,现公司决定对你作出开除处理。”虽然对公司的处罚结果不满意,但迫于领导压力,王某仍在处罚书签名确认。
2022年4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确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
【评析】
员工泄露工资或称泄密,按常理指的是员工故意为之,即其主观上存在泄露秘密的故意。而本案中王某仅仅是查看自己的工资单,无意间被其他员工偷看。由此可见,王某的工资被泄露并非其故意所造成的。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王某是故意泄露工资信息的,那么,公司对王某以“一类违规”为由予以开除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薪酬保密制度,用人单位一方面要让劳动者意识到薪酬保密是保护个人隐私与企业激励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在单位设置合理的绩效匹配和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以此确保薪酬体系相对公平公正,也让薪酬保密更有说服力,而不是成为不公平待遇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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