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除了工资还有笔钱可以拿!不说没人告诉你
2022-5-9 17: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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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以后,离职、跳槽不可避免。但如果你每离开一家公司只是简单的走人,那你可能亏大了!
在某些情况下,离职后,除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你还能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今天就给大家说说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日,范女士和长沙某高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限为六年,在财务处岗位工作。实际上,2007年范女士就在该校工作,单位还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4年,该校就会计原始凭证丢失一事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报案。学校认为,范女士是财务处会计,对原始凭证丢失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3月27日,学校向范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通知书》,解约事由为: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丢失财务处重要存档凭证,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随后,学校给范女士结算工资到同年3月20日。
范女士说,她在单位工作7年时间,就这样被辞退,不甘心。
“因为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问题,我和学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范女士说,她于2015年3月25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2014年3月份工资4345.07元以及代通知金4345.07元、经济补偿金3167.44元。另外,学校需支付范女士赔偿金78210元。
2015年5月21日,劳动部门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学校支付范女士2014年3月工资3995.47元及额外一个月工资3829.02元,支付范女士赔偿金68922.36元,并驳回她的其他仲裁请求。
没有拿到劳动部门裁定的钱款,范女士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她是财务处会计,因其保管的会计原始凭证无端丢失,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学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合法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学校方表示。
“我和学校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保护,我在职期间认真履职,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学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组织我进行过规章制度的学习。”范女士认为,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提交的规章制度落款时间均为2001年1月,此时范女士尚未毕业。同时,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组织范女士进行学习,也未能证明会计凭证的丢失属于其责任,且公安机关关于此事的刑事立案没有确定责任人,学校以此认定范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有失偏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向范女士支付赔偿金53606.28元。
关于额外一个月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范女士赔偿金53606.28元及2014年3月份工资3995.47元,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需不需要额外支付补偿金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小蜂为大家总结了8类离职可获得补偿金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不续约
合同到期,双方都会自然而然地考虑要不要继续签约,用人单位不续约需支付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聘拒绝订约员工
用人单位合同细则在制定中,合同出来后员工不愿意签订,单位只好将其解约,这种情况,补偿费是少不了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有些用人单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当员工离职时,必须支付补偿金。
4.员工被迫离职
《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被迫离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你实在看不下去、干不下去了。
5.用人单位提出解约
在签订合同后,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约,那毫无疑问,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你补偿费。
6.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都必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7.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因为员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失误,用人单位认为不再有必要跟你合作了,从而提出解约。
8.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解约
当单位因业绩下滑、破产等原因不得不与员工解约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员工一定的补偿费。
因此,大家离职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自己辞职的具体原因,才能在关键时刻拿到该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利益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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