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继续减免社保6个月,16地已正式通知
2020-7-14 17: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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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至于减免的具体内容,前面的文章小蜂已经详细给大家阐述了。今天小蜂给大家盘点下具体有哪些地区发文正式通知,据小蜂统计,目前已有16个地区正式通知,赶紧来看看。
01
上海
政策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3/20200630/t0035_1391614.html
重点内容: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福〔2020〕169号)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度(指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下同)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02
北京
政策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jd/202007/t20200710_1944548.html
重点内容: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
(一)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二)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托管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二、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03
天津
政策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gnnknhmjegifbbodkjajlpafcampibii/innplgdkegifbbodkjajlpafcampibii.do?isfloat=1&fileid=20200702172032435&moduleIDPage=innplgdkegifbbodkjajlpafcampibii&siteIDPage=tj&pageID=gnnknhmjegifbbodkjajlpafcampibii
重点内容:
一、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减征企业5月份、6月份暂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与7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04
安徽
政策链接:
http://hrss.ah.gov.cn/zxzx/gsgg/8450402.html
重点内容: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05
福建
政策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cjd/bmzcwjjd/202007/t20200706_5317636.htm
重点内容:
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06
河北
政策链接:
https://rst.hebei.gov.cn/a/tongzhi/2020/0702/9188.html
重点内容:
07
山西
政策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dfxfg/202007/t20200707_185445.html
重点内容:
08
吉林
政策链接:
http://hrss.jl.gov.cn/gg/202007/t20200703_7299649.html
重点内容: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7月1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7月1至12月31日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09
四川
政策链接:
http://rst.sc.gov.cn/rst/shbz/2020/7/8/0be7441ddc48477084f94675024913e7.shtml
重点内容: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10
重庆
政策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zcjd/202007/t20200713_7671018.html
重点内容:
一、我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我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以来的当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2020年12月底前缴纳,不得跨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市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另行发文明确具体标准)。
11
广西
政策链接:
http://rst.gxzf.gov.cn/xwdt/xwdtzyxw/t5691204.shtml
重点内容:
针对参保个人的缴纳部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区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明确,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我区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12
湖南
政策链接: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tzgg/202007/t20200703_12351090.html
重点内容:
13
江苏
政策链接:
http://jsrlzyshbz.jiangsu.gov.cn/art/2020/7/9/art_43268_9298500.html
重点内容:
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我省迅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考虑到我省各项社保基金结余目前在全国位居前列,基金备付能力较强,我省明确各类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的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均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执行,即将免征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6月底。对于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
海南
政策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07/acf0cb16a668419d92d669999c57f878.shtml
重点内容: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6月。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我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15
陕西
政策链接:
http://rst.shaanxi.gov.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1015545&chid=100077
重点内容:
一、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缓缴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2020年,继续以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以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16
广东
政策链接: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qtwj/shbz/content/post_3029511.html
重点内容: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以上就是目前16个地区公布的最新政策延长内容了。虽然这个政策细则各地陆续公布,但是仍有不少的HR小伙伴,对于这个政策有一些典型的疑问。
昨天后台就有粉丝提问: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延长后,企业5、6月已缴三项社保费该怎么处理?
针对这个问题,小蜂查询了相关资料:中小微企业、湖北省的所有参保单位此前已明确免征到6月底,不涉及5、6月已缴社保费的处理问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这些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是可以退回的。
大家一定要记住减免社保费款对应的日期: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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