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19-5-13 1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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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其中《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生了一些政策变化。
发生了哪些变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条例变化前后对比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变化
原来: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现在: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该修改简化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优化了办理方式,为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变化
主要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涉及办理主体需到现场办理事项或提交纸质材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少了“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环节。
原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现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原来: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现在: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原来: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现在: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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