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后再缴社保”,企业小心惹祸上身
2019-12-16 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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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不少人在一些单位入职时,会被公司提出“试用期没有社保,转正后再补缴社保。”的要求,但殊不知这样的要求不仅是对员工不负责任的表现,也会让企业惹祸上身!
因为,企业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是违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虽然规定没有特别注明试用期可以不缴纳保险,但《劳动合同法》规定里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因此,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可能有的企业会以为,如果员工维权,到时把缺的部分补缴回来就没事了。这其实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因为企业如未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将要面临行政处罚。接到处罚通告后还不补缴社保的,将被强制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以及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期员工如果在发现自身社保权益受损,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索取一定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说到赔偿,除了员工索要的经济赔偿外,如果在试用期员工出现工伤或工亡情况,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还要承担一切因工伤或工亡发生的费用哦。关于此内容欢迎订阅微信公众号“蜂言蜂语HR”详细了解。
为了省下员工试用期那一点点社保费用,企业要面临受行政处罚,流失优秀员工,被索赔,以及承担工伤工亡的全额赔付等诸多风险,真是得不偿失。当然相信更多企业,试用期不缴社保也并非全是为了省那么点钱,主要是试用期员工较为不稳定,增减员操作也比较复杂,增加HR部门不必要的工作量,浪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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