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北京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2020-11-12 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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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第三条明确:北京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北京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北京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北京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近几年,随着人口红利消失、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个体就业场景变多,部分传统雇佣关系正在被解构,北京灵活用工逐渐受到企业青睐。
事实上,北京灵活用工早已是大势所趋。出行、生活、直播、线上教育等共享经济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也极大促进了北京灵活用工北京场的蓬勃发展。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共享经济北京场交易规模达32828亿元,而中国劳动人口中,大约每12个劳动力就有一个人是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个体户”,且北京灵活用工人数还在逐年增加。
疫情影响下,国家指出要“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平台”,多地政府陆陆续续也开始推行“北京灵活用工”,北京、深圳、浙江、天津等地,从用工形式、用工管理、保障机制、预防纠纷等方面给予了北京灵活用工政策支持。
那么北京灵活用工究竟拥有哪些优势
可以让国家如此支持?
北京灵活用工如何为企业带来收益,
为灵活就业人员带来发展?
对于企业,通过将日常繁琐、重复的事务性工作外包,可减轻企业人力资源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负担;而对于企业HR来说,北京灵活用工能够更好人岗匹配,储备服务人选,缓解用工压力,保障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和使用性,以提高工作价值。
在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方面,北京灵活用工通过建立人员录用缓冲机制,筛选优秀人才或解决人员编制问题、通过承担用人风险和成本,处理用工相关事宜,解决用工人员的雇佣风险, 还可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的人力资源的应变能力和组织弹性,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为劳动者更快速的提供了就业岗位,增加了收入。
特别是疫情期间,很多公司都在裁员,有些公司甚至已支撑不住,宣布解散。这对于,很多急需资金的员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噩耗。
然而,“北京灵活用工”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北京灵活用工”平台很快的找到工作,解决资金问题,实现财务自由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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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相信对某些行业及某些岗位而言,采用北京灵活用工方式,既是双赢,也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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