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理论评价与现实选择-微蜂网灵活用工平台
2020-12-17 14: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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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在梳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成及其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改革之初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和“统一经营”的原因,探讨了农业家庭经营的优越性。当前,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农村土地制度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统”的职能发挥不够。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提出以及农民土地流转需求的日益强烈,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本文还对当前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制度;家庭承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营体制机制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这是新世纪以来十个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问题。这说明在理论上存在着对优越性认识不清的观点,在实践上出现了损害这一制度稳定和完善的做法。本文拟在明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厘清其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脉络和内在原因,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对策建议,并对相关观点进行讨论。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1970年代末期起农村改革的产物,它是从农民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升华出来,并被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正式表述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制度的确立,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了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为全面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取之不竭的精神动力。
(一)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及其内涵
1.1949-1956年:合作社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初步形成
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后,获得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一些缺少生产资料的农民为了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进行互助合作,成立了互助组。1951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把互助组分为三种: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中的土地是私有的,入股也是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并且可以自由退股。当时,中央认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具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另一个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会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产生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发展道路。为了克服资本主义自发趋向,把农民引导到互助合作的轨道上来,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中共中央于1953年发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5年发布《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都试图通过合作社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社会主义。1955年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进一步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社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高级社中农民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都转化为全体社员集体所有,因此高级社属于完全社会主义性质。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再次强调了高级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指出高级社要“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单位,有固定成员并负责经营固定土地和固定的副业生产。1955年7月份以后,针对合作社发展缓慢的现象,党内开始批评所谓的“小脚女人走路”, 农业合作化加速。至1956年4月,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基本完成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10月底,多数省市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 至此,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初步形成,集体所有制和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已经在农业经济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但所有制单位的突然扩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生产管理不善和劳动生产率的下降。
2.1957-1978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
意识到合作社发展初期存在的问题后,中共中央在1957年9月作出了《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以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工作来调动社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合作社的优越性。文件要求,合作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百户以上的村为单位,实行一村一社;生产队的规模,一般以与居住地接近为原则,二十户左右为宜。社和生产队的组织规模确定之后,应当长期稳定下来。这两个文件使得生产队的成员基本固定。直到现在,由生产队演化而来的村民小组仍然是我国最基本的农村组织形式,也是最基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1957年底,除部分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之外,全国个体农户的比例只剩3%, 生产队一级的基层集体所有全面提高。不过,按照当时中央的思路,人民公社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要积极推进从生产队小集体所有制向人民公社大集体所有制转变。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农民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人民公社的高潮即将来临。决议指出,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农户较为合适,并给出了小社并大社进而升级为人民公社的做法和步骤。中央试图以人民公社的形式,使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从而全面实现全民所有制。此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上调至人民公社,实现了农村生产资料的完全公有化、农村经济活动的高度集中统一化、农民收入分配的极大平均化。但不久,为了解决集体财产和劳动力被平调而诱发的“四多四少”问题, 基本核算单位便开始下放。1959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上海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首次明确了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制,即人民公社所有制、生产大队(原高级社)所有制和生产队所有制,其中生产大队所有制为主导。为了防止人民公社中一平二调 的共产风、应对连续两年的严重自然灾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中共中央在1960年11月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强调“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从一九六一年算起,至少七年不变”,再次将核算单位下放。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不仅论述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诸多好处,还提出农村土地可以确定归生产队所有。1962年9月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再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生产队有权决定自己的生产计划。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而且“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六十条”明确指出,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六十条”使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直到1978年启动农村改革前,尽管中间略有调整,我国农村一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度。
3.几点评价
在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领导人的建国“路线图”上,完成从新民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大约需要10年到15的时间,但实际上,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甚至连办社的基本条件都不考虑。 其中当然会有一定的主要领导人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当时不得不采取的以重工业为主的发展战略。这一战略在农村有三大支柱:统购统销、人民公社、户籍制度。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在1955年就实行了。根据1955年8月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应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分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户计算用粮量”,工作量大到几近天文数字。1956年7月,根据合作化的形势,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要求“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这样,合作化后,国家不再跟农户发生直接的粮食关系。国家在农村统购统销的户头,就由原来的一亿几千万农户简化成了几十万个合作社。这对加快粮食收购进度、简化购销手段、推行合同预购等都带来了便利。” 薄一波在回忆这段历史时说:“我们不能忽视另外的一个事实:粮食问题给予我们的压力。”他回忆,1955年,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控制更直接了,并于同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行了严格的户籍控制制度。后来,尽管逐步对人民公社内部制度进行了调整,但制度框架并没有变化。
在传统的农村制度框架下,国家以“剪刀差”等较隐蔽的形式把农民创造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发展工业和城市建设。与农业税相比,这种方式更易于被农民所接受。并通过计划价格体制把农产品价格强行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弱了对物价总水平的冲击,从而保证了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工业体系的形成。据估算,仅1952~1978年,通过“剪刀差”形式提供的工业化资金就达3917亿元,通过税收形式提供的资金仅为935亿元,二者合计为4852亿元,扣除财政返还给农业的部分,农业净流出资金为3120亿元,相当于同期国有非农业企业资产原值的73.2%。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它在制度上的先天缺陷就逐渐暴露出来。就连传统体制运行的主要目标——国家集中的商品农产品增长也极其缓慢。集体化21年间,粮食净征购数增长仅21%,棉花收购增长48%,食油收购反而减少了14 %,均远低于人口和劳动力增长速度。农业劳均粮食净征购年递减1.09 %,棉花收购年递减0.15 %,食油收购年递减2.69 %。粮、油均由合作化开始时的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粮食由“一五”时期的年净出口20 亿公斤变为“五五”时期的年净进口70 亿公斤,为同期年净征购数的16 %。29个省、市、区中,有11个由粮食调出省区变为调入省区,到70 年代末期,只有3 个省能够调出粮食。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传统体制的边际效用已经等于或小于零,这就为1970年代末期的改革打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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