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人群税收筹划-灵活用工平台
2020-12-21 9: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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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专注高收入人群税收筹划,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个人工作室的形式来解决个税高、与企业业务合作无法开具发票等问题,提供合理合法的个税筹划方案和标准化落地执行服务。特别适合艺人、作家、讲师、网红、律师、设计师等高净值人群。
筹划效果图
诸如培训业务只是众多行业业务类型之一,那么是不是所有重人力资源的行业都能适用这个方案呢?
比如:企业主、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
案例背景:
A企业,主要进行培训业务,年收入数千万。公司自有团队主要进行运营、营销、支持等功能,实际讲师大部分是外部聘用的临时讲师,年度成本也有数千万。
一直以来,讲师和A企业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A企业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讲师。原则上,A企业应该为讲师们代扣托管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讲师对缴纳高个税的强势反对和企业对于自己成本的考虑,一直以来A企业都没有进行相关个税的申报和缴纳。
风险和责任:
A企业未能尽到申报劳务人员个税的义务,有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讲师们没有申报纳税,有偷漏税风险。A企业存在事实的连带风险。
解决方案:
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节税产品,其解决方案详情如下:
如果讲师们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工作室,再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A企业签约。A企业将约定的金额通过服务费形式打入讲师的工作室账户中,讲师最终从工作室账户中分红获利。
通过这个方案,各个讲师使用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实际税负较低,缴纳的税金能在各个讲师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
同时,各个讲师也会有自己的个税税单,从而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阳光化。
对于A企业而言,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托管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还能从讲师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还提高了经济效益。
前后对比:
下面通过直播平台网红个税分析:
直播平台主播个人所得税处理现状
直播行业主要分为内容直播平台和电商直播平台两类,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向用户进行游戏、音乐、影视等内容直播或向用户推销、购买商品,并依据平台的收益分配规则获得相关收益。对于不同类型的直播平台,主播收入构成有所不同,但一般大致包含用户打赏分成、底薪、衍生副业所得及平台额外奖励。对于平台额外奖励,属于偶然所得(税率为20%),由直播平台代扣托管主播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用户打赏分成、底薪、佣金、衍生副业所得,实践中通常作为劳务所得由直播平台代扣托管。本文选取斗鱼直播、淘宝直播、腾讯Now直播为直播平台典型,梳理、总结当前直播平台常见个人所得税扣缴模式。
斗鱼直播是游戏直播平台,该平台上的主播一般包括独立主播、公会主播及签约主播三类。
淘宝直播是阿里巴巴推出的电商直播平台,该平台分为卖货主播与带货主播两类。
腾讯Now直播是手机视频直播软件。该平台上的主播一般包括独立主播、个体工商户主播、公会主播。
直播平台是否应当为主播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平台额外奖励适用偶然所得由直播平台代扣托管,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故本文仅讨论主播获得除平台额外奖励外收益时的个人所得税收法律问题。而直播平台是否应当为主播扣缴个人所得税,取决于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劳动关系
如果主播为自然人,且与直播平台之间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法定劳动关系成立,此时,主播所获得的底薪、用户打赏分成应当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由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主播代扣托管个人所得税。
(二)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劳务关系
如果主播为自然人,与直播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仅是为直播平台提供劳务服务,则在该种情况下,主播所获得的底薪、用户打赏分成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的规定,主播所获得的底薪、打赏分成应当由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后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三)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合作关系
若主播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并以该市场主体的名义与直播平台签署相关协议,则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合作关系,此时主播所获收入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
(四)直播平台仅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直播技术及交易撮合服务
如果直播平台仅作为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为入驻的商家和主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及交易撮合服务,则此时直播平台作为代收代付方,并非《个人所得税》。
直播平台税务合规建议
(一)依法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当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为劳动/劳务关系时,直播平台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托管义务,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的规定构成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若直播平台企业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则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罚将影响直播平台的信用评级,对其融资、上市计划也将造成不利的影响。建议直播平台明确自身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与主播签署的相关平台入驻协议或独家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主播是否接受直播平台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并需要遵守其规章制度。如构成劳动/劳务关系,直播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托管义务。
(二)将劳动/劳务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
如前文所述,当主播与直播平台构成劳动/劳务关系时,直播平台负有扣缴义务;而当主播成立相关市场主体,与直播平台构成合作关系时,其收入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所得,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直播平台也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目前确有不少直播平台开始尝试协助主播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如腾讯Now直播推出的个体工商户主播计划,虎牙直播也曾推出“主播合伙企业计划”。
因此,直播平台协助优质的头部或中腰部主播设立市场主体,将与主播之间的劳动/劳务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市场主体的设立地点选择可以结合国内各省市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建议直播平台进行谨慎评估,以防地方税收政策不稳定而导致补缴税款等相关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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