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

2021-1-4 9: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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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龙政建筑[2011]32(龙政建筑[2011]3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改善建筑行业施工队伍的组织结构,提高劳务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明确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责任,减少劳务纠纷。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福建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及省住建厅、劳动保障厅《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1、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2、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营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及外地建筑建筑劳务企业来岩承接劳务分包的,必须按照《龙岩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岩注册备案的通知》(龙政建筑[2011]3号)的规定在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没有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外地建筑劳务企业,不得在龙岩承接劳务分包。

3、引导、鼓励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立,促进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鼓励特、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成立劳务分包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化。

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进行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建筑劳务资质;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使“包工头“转变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使农民工最大程度被企业吸纳,在企业的保障下,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垫资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提交完成的工程量或工时的报告,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接到报告后7天内进行确认并支付劳务工程款,不得拖欠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程款。

5、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后,根据《合同法》,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将劳务工程款转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基本账户,由分包的劳务企业将工资支付到劳务工人手上。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向“包工头”或个人支付工程款。

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视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关系,出现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问题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承担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工程款支付专项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外,还将在建设行业信用系统记入不良记录。

二、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1、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其他技术工种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60%以上。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在“十二五”期间推行持证上岗。

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如建设培训中心送教上门、开办夜课等多方式,行业协会、施工单位、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等多层次加大培训力度。

营造在劳务市场上将劳务报酬和职业技能等级挂钩,提高劳务人员的培训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2、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个人或“包工头”,劳务企业必须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及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在工地现场公示栏进行公布,接受劳务作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任何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4、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

设立劳务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劳务用工花名册(含无持证人员),出工考勤、全面掌握进出场劳务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现场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工人本人,不得将劳务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班组长或“包工头”,以避免“包工头”挤占、挪用甚至携款潜逃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5、劳务企业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培训教育等基本情况建档规范管理,做到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应当将建筑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本企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工资情况以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做成电子文本格式按月上传给市建设局的清欠部门和市造价站,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龙岩市在建项目劳务分包劳务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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