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务派遣作业承包人在纠纷赔偿责任-微蜂网劳务派遣公司

2021-1-5 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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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劳务派遣作业发包人或劳务派遣作业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建筑劳务派遣行业是一个工伤发生几率很高的行业。

所以《建筑劳务派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劳务派遣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惫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虽然有上述法律规定,但还是有很多从事建筑劳务派遣业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就无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贵任。

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主张基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具有重庆劳务派遣作业资质的劳务派遣作业承包人怠于履行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从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导致该等纠纷的发生。

第二、劳务派遣作业发包人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劳务派遣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并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分包合同。

该等组织和自然人由于不具备用工资格而无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从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产生纠纷。

第三、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具备劳务派遣作业资质的劳务派遣作业承包人不直接招芬建筑劳务派遣工人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选择将劳务派遣作业再次分包给小规模的不成建制的劳务派遣作业班组长,由劳务派遣作业班组长根据情况直接招募建筑劳务派遣工人。

在这种悄况下,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劳务派遣作中JJF织长当然无法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作业承包人也不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一且工伤事故发生,极易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案例五〕原告平顶山市正旺建筑劳务派遣分包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标12号、16号公寓楼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克亮。

秦朝民在李克亮承包的工地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

2009年4月29上午,秦朝民在工地支模板时.因手扶固定模板的钢筋从墙体脱落。

秦朝民从墙上摔下致伤。

随即秦朝民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治疗.2009年5月26日出院,住院27天.共发生医疗费29451.19元,李克亮支付医疗费28451.19元.秦朝民垫付1000元。

2009年7月6日湛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秦朝民所受伤害为工伤。

2009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秦朝民伤残等级为八级。

此后,秦朝民作为申请人,正旺劳务派遣分包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201。

年4月14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由申诉人垫支的医疗费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X70%X27(天)=56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1305元X6.3(个月)=8221.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5元X10(个月)=130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3元X10(个月)二2083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3X26(个月)=54158元。

以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7826.5元。

后平顶山市正旺建筑劳务派遣分包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湛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

平顶山市正旺建筑劳务派遣务分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克亮,李克亮招用的劳动者秦朝民在劳动过程中受伤,正旺劳务派遣分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旺劳务派遣分包公司辩称秦朝民与其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判决其承担赔偿资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故正旺劳务派遣分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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