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政策-劳务派遣公司

2021-1-27 11: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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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完成劳务的一种用工方式。

而被派遣劳动者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所以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

【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的小编收集整理了有关劳动派遣合同的知识,下面和大家一起分享。

第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实行人才派遣的好处

(1)、“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动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

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

用人单位只需与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然后由劳务公司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2)、“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

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

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托管、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

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

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3)、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动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人才派遣不仅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而且还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必须的,对劳务公司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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