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政策-劳务派遣公司
2021-1-27 11: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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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近日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总工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抓紧开展学习宣传,扎实推进贯彻落实,以劳动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相关规定等为重点,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规定重点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用工比例、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规定、跨地区派遣用工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过渡期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使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完整准确地理解《暂行规定》的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用工、依法维权。
引导职工群众正确看待劳动派遣用工方式,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过程中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合理有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规定表达了工会立场和意见建议,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要发挥好工会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密切关注劳动派遣用工的新动向,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解等处理机制,及时介入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强化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和法律援助工作,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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