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政策-劳务派遣公司

2021-1-27 11: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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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也就是因工受伤,劳务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小意外,怎样才算工伤呢?派遣工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这些问题相信是很多劳务派遣工最为关心的,下面就由【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小编整理些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劳务工在以下情形内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可以认定为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劳务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务派遣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包等意外伤害的。

4、劳务工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劳务派遣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注意:这里去掉了《试行办法》里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及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

二、劳务派遣情况下工伤谁负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劳务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规定》第三条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规定》第三条载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1、劳务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劳务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劳务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企业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劳务工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劳务派遣工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6、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和企业追偿。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劳务工工伤如何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劳务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务派遣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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