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政策-劳务派遣公司
2021-1-27 11: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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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近年来快速发展,有其深厚的市场基础。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劳务派遣之所有受到企业的青睐,正是因为这种用工形式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法的诸多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用工企业与劳动派遣工因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企业不必支付住房公积金,也不为派遣工提取公益金,可以节约招聘的成本和风险。
而劳务派遣用工呈现泛滥之势,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而针对这个问题又会用哪些条例来规范呢?
一、劳务派遣比例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根据了解《劳动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才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派遣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二、劳务派遣比例应当如何计算?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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