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劳务派遣工需要按照规定,不能想辞就辞!【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政策-劳务派遣公司
2021-1-27 11: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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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企业使用派遣员工来补充企业的岗位用工,劳务工一直以来给人的感觉就都是低人一等,苦的累的派遣工做,辞退的第一个就是劳务派遣工,但是有些员工没有违犯什么过错啊。

劳务工是想辞就辞的吗?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到看看非法辞退劳务派遣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劳务纠纷案例说明: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劳务派遣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对被派遣员工吴昊(化名)的部分请求给予支持,派遣单位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诺公司)、用工单位某通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8月,悉诺公司将劳务派遣工吴昊派至某通讯公司售后服务中心工作。
2009年1月1日,吴昊与悉诺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期满后,吴昊未再提供劳动,双方亦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0年10月,吴昊因岗位调整问题未与通讯公司协商一致,通讯公司便将吴昊退回了悉诺公司。
悉诺公司随即停发了吴昊的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亦未为吴昊安排新的工作。
2010年11月11日,悉诺公司通过邮局向吴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无法送达,吴昊一直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
2011年9月27日,吴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悉诺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悉诺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并支付2010年10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裁决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要求通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委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此案中,通讯公司只是将劳务派遣工吴昊退回到悉诺公司,吴昊的劳动关系仍然在悉诺公司。
2010年11月11日,悉诺公司向吴昊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送达,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为无效,悉诺公司虽未为吴昊安排新的工作,但双方劳动关系还存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31日,吴昊被通讯公司退回,处于无工作期间,但悉诺公司应当按月支付报酬,更不能停缴吴昊的社会保险。
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通讯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0月,吴昊与悉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驳回了其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补缴社保费等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都应该知道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劳务派遣工是需要够到处罚的,所以在派遣用工的过程中,劳务公司不要非法辞退派遣员工了。
那怕真的要辞退派遣人员的话,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务派遣工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劳务派遣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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