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三性”新规定
2022-7-27 17: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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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以后,市面上开始出现更多数量的劳务派遣公司,其用工规模也得以扩充。然而,数量增多,必定存在不规范经营的现象,待遇、合法权益等均不能保障。为此,针对派遣劳务新规定【微蜂网】特别整理出了关于派遣用工一些新规定。仅供大家作参考。
关于劳务派遣“三性”新规定:
现行法规定,派遣用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派遣中出现了更多的用工数量,甚至有些企业已经突破了岗位范围的“三性”。在主营岗位中,和一般岗位中则大量使用。 为严格限制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在替代性、临时性以及辅助性等基础上实施,针对不同岗位的含义做好界定,临时性时间应低于6个月。
从上述规定可知,国家对派遣用工方式进行规范的主要新规定有三个,一是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三是实施派遣劳务新规定设定了过渡期。
国家对派遣用工方式所做的上述三方面的新规定表明,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现状的规范遵循了“存量容忍,增量控制,逐步解决”的原则;体现了“岗位限制,数量控制,权益保障(同工同酬)”等具体内容;对派遣的规范设定过渡期之目的有三个,一是防止形成规模性清退,造成失业问题;二是避免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尽量不妨碍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综合国家对派遣用工有关“三性”、“比例”和“过渡期”的新规定及其立法思路和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规范、调整派遣用工过程中, 大致可按以下四个阶段思考操作方案:
第一阶段,2012年12月28日前,已经施行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不强制要求必须符合“三性”规定,也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二阶段,2012年12月28日、特别是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新施行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三性”强制性规定,但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三阶段,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新施行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既要符合“三性”强制性规定,又要履行民主程序对“三性”岗位予以确定,然而暂时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四阶段,2016年3月1日以后,施行劳动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既要符合“三性”的强制性规定,还需履行民主程序对“三性”岗位予以确定,又要执行“10%比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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