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连带责任

2022-8-12 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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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近年来一种新兴起的用工模式,它是特征就是用人不管人,所以很多的企业都有使用,相信有接触过劳动派遣的网友们都有了解吧,由于派遣劳务用工越来越规范,也有一些新的规定出台来约束派遣用工的,对于劳务派遣连带责任你又了解多少呢?下面【微蜂网】小编和大家一起来说说。

一、关于派遣用工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从表面上看有利于保护派遣工,但由于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58条),用工单位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不区分雇主责任的类型,一律让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很不利,比如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工造成伤害,用工企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我为什么要用派遣用工呢?

二、派遣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因工伤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该规定并不涉及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

三、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

1、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或者未按照派遣协议约定支付派遣期间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退回劳动者,导致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赔偿金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依照上述规定退回劳动者,派遣单位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应就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派遣单位非因用工单位原因自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已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并且按照派遣劳务协议约定支付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相关待遇以及第十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工伤保险等补偿,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由派遣单位独立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未妥善保管档案造成的损失以及用工单位并未参与实际也无过错等其他情形,均由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用工的连带责任简单点来说,就是如果劳务公司有做侵害派遣人员利益的事,那么企业也要负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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