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的新思考

2022-9-29 17: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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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遣岗位界定不清,缺乏规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否则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挑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 的保障。目前由于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一些用人单 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 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适用 的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垄断性行业,如铁路、电信、邮政、银行等, 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他 们与劳务公司合作,岗位没有变化,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却被 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

(二)派遣方式混乱,名实不符 现实中,劳务派遣机构和组织可谓名目繁多,一些不当派遣也 是各式各样。最典型的是隐名派遣和逆向派遣。所谓隐名派遣,是 指从事派遣劳动者业务的机构将其真实业务隐匿于其他名称之下, 例如人事代理、人事外包、人力咨询等。《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 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一些派遣机构为了逃避注 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便打着各种名目的幌子,行劳务派遣之实。逆 向派遣, 是指劳动者原本为用人单位的员工, 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 私下与劳务派遣机构合谋,强迫劳动者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 不离岗的情形下,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迫于被辞 退的压力,不得已而转变身份。这些不当派遣实际上是“派遣单位” 或者“用工单位”为了谋取私利,逃避法定义务而有意选择的结果。

(三)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主体混乱,缺乏规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设立,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此条规定实际上意味着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不具备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不得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有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单纯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有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 可见现存的劳动者派遣机构,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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