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归属于何方从业人数对应纳税额有什么影响?

2022-10-11 17: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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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形成的三角关系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之间是。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归属问题,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不统一,致使征纳双方在实际处理中产生分歧,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1:甲餐饮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75人,接受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7人(其中残疾人2人),按合同约定劳务费用为26万元(其中工资为20万元,其余为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等)。假定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甲餐饮企业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规定,本企业接受的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2名残疾人属于A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应计入A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同时,这7名员工都是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既然其中的2名残疾人员工是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那么其他5名派遣员工理所当然也可以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

因此本企业的从业人数为75人,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

税务机关则认为,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规定,甲餐饮企业接受的7名劳务派遣员工均应计入该企业的从业人数。

因此,甲餐饮公司从业人数82人已超过了80人,不符合税法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其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由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不同的理解,同一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相差7.5万元,税款差额是纳税人自算应缴税额的1.5倍,应纳税额则是纳税人自算税额的250%。

还有一种意见就是,对于同时接受的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7名劳务派遣员分两种情况计算从业人数:即2名残疾人按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5号公告的规定计入A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而非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人数),其余5人按财税〔2017〕43号文件的规定计入甲餐饮企业的从业人数。以此算来,甲餐饮企业的从业人数为80人,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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