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劳务派遣:劳动法: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2020-9-28 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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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正在进行中,劳务派遣是该法的重点之一。微蜂网对劳务派遣做了一些研究工作,并提出了自己对劳务派遣的看法。
长度一些劳务派遣工不仅没有缓解就业压力,反而降低了劳动者的收入,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是中介组织,不从事实际生产。除了自身运营所需的人员外,无法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也无法缓解就业压力。
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就业需求和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进行“搭桥”,在“搭桥”成功后,其使命也就完成了。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机构提供资金来源,达到长期为派遣人员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劳动者提供劳动,雇主提供生产资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能参与分配。劳务派遣组织将劳动者视为自己的雇员,参与劳动者应该自主支配的劳动收入分配,增加了参与分配的作用,自然减少了劳动者的收入。
由于劳务派遣机构的营利目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受到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和管理环节的需求的约束,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一些劳务派遣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减少劳动者收入为基础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应该禁止通过减少工人收入来提高企业效率的做法。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原则,应当为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2.抛弃职业介绍机构,多次设立劳务派遣组织,严重浪费国家财力物力。
劳务派遣组织最初成立的目的是促进再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一样。如果确实需要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职业介绍机构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不需要抛弃职业介绍机构,反复成立劳务派遣组织。
为了提高各级再就业组织的积极性,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对劳务派遣组织给予再就业资金补贴、奖励和税收减免,使得劳务派遣组织不仅收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费,还得到政策鼓励和税收减免,利润可观,这是很多没有劳务派遣组织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目的。
3.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动力的有偿交易,多层次派遣或转移劳动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劳务派遣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交易的中介组织。劳动者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由于劳务派遣,劳动者被人为地与实际用人单位分离,这往往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限制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
特别是派遣组织、雇主和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工人和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困难,维权成本非常高,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组织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非常严重。个别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搞多层次劳务派遣或转移。
因为分配工人收入的环节多了,工人的实际收入就会少,工人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就会更大。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目的决定了它往往与劳动者对立,不可能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组织不愿意减少收入。这种对立现象一旦加剧,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
4.强迫劳务派遣,强迫员工更换身份,严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个体劳务派遣组织既有行政权力,又有市场管理权。他们为了自身利益,在政策上强制劳务派遣用工,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强制员工更换身份,以达到为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和管理环节的目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人单位以“买短卖短”的方式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被变相降低和降低,身份被莫名其妙地从“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工”。
事实上,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工人的工作岗位从未有过任何实质性的变化等。在提供同样劳动的同时,各种报酬和待遇都被变相地减少和降低了。当工人是员工时,有各种福利待遇,但成为劳务派遣工后才能领取劳务费。不同的用工形式导致两种管理方式、两种身份、两种待遇的巨大差异,不公平,合理。
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强迫劳务派遣,强迫员工更换身份,不仅严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要妥善处理劳务派遣形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市场经济的主体,本质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要求。在这种逐利趋势下,用人单位倾向于使用劳动创造能力高、使用成本低的劳动者,这也决定了劳务派遣机构只能选择或优先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动创造能力高、使用成本低的劳动者。劳务派遣组织通过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赚取管理费,但并不实际管理工人。现实生活中,一些作为雇主的劳务派遣组织往往会变成一个“空”泡,工人被“踢皮球”的现象层出不穷。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以借款单位的名义介绍就业的做法。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也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关键时期。这个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也处于过渡时期。健全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应该妥善处理劳务派遣问题。
劳务派遣立法建议?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用分离的劳动管理模式。一方招用工人但不使用,另一方不招用工人但实际使用。双方通过“劳动协议”的方式建立派遣和雇佣关系。
世界各国对劳务派遣行业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管理。
比如德国、荷兰明确规定某些行业禁止劳务派遣,日本限制某些行业劳务派遣,法国、比利时法律禁止劳务派遣。
其中,法国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最为严格。法国《劳动法》中有两条规定直接规定了涉及非法提供劳动力的两种刑事犯罪,即转包罪和非法出借劳动力罪。此类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劳动力市场,减少企业对三方关系派遣劳动力的使用,并敦促企业建立正常的双边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不向派遣组织提供实际劳动力,其工资不由派遣组织支付。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劳务买卖形式。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劳动买卖不应该是第三方获利,而是可以买卖其他东西,除了劳动。
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劳务派遣泛滥,正确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结合各国立法和我国具体国情,笔者建议禁止或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工作:
1 .禁止一切营利性劳动交易,并追究交易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传统意义上,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参与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
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关系,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劳务派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
劳务派遣的形式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关劳动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劳务派遣制度,将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切用工责任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因此,劳动合同法应禁止劳务派遣,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务交易,并根据情节轻重或相应后果追究从事劳务交易的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规定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权益,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集体协议的劳动交易无效,造成劳动者利益损害的,交易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严格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建议起草《劳动关系促进法》,严格规范《劳动关系促进法》中的“劳务派遣”。
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条件、劳务派遣的期限、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担、平等保护原则等。并规定劳务派遣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逃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集体协议进行劳务派遣的,无效。
同时还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劳务派遣等手段强迫劳动者更换身份,禁止身份歧视;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务派遣应限于相应的行业范围和岗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派遣或转移多层劳动力;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义务的,接收单位有义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的全部报酬;禁止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立营利性劳务派遣机构,鼓励公益性和无偿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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