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发生纠纷,找谁维权

2020-9-28 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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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务派遣是比较常见的形式。许多企业会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完成部分工作。有时被派遣人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支付等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经常相互推诿。那么应该叫谁来维权呢?


劳务派遣纠纷该找谁?


在一般劳动争议中,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有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为防止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愿承担责任、相互推诿,劳动者应在仲裁中同时将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列为被申请人。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谁来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中,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待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等事项有明确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对下列情形负有责任:


(一)被派遣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


同一地区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三)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解除或者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四)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试用期的。


(六)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七)缺勤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


(八)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微蜂网建议,由于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裁决者尊重私法自治,将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内容和目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处理劳务派遣纠纷,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相互推诿、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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