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出三亮点-劳务派遣机构

2020-12-22 1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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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修出三亮点 2012-06-27 09:16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 刘晓林 李有军 核心提示: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对常委会会议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作上述表示。2008年1月1日,新中国首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在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劳务派遣中却出现了一些突出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对常委会会议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作上述表示。   2008年1月1日,新中国首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在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劳务派遣中却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问题遭诟病   【背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社会上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现象。   【存在问题】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3个突出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问题较突出。   乌日图直言,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修法原则】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主要遵循4个原则和重点:一是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得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二是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三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四是规范劳务派遣要妥善处理好修法前后法律实施的衔接,平稳过渡。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   亮点之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法律规定】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现实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草案内容】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亮点之二:对设立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法律规定】现行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现实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草案内容】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亮点之三: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法律规定】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现实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草案内容】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务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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