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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_京政发26号_北京社保网【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4 11: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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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是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的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全文与解读【发文字号】:京政发[2007]26号【执行时间】:20070925【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四章审核与分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

自愿申请、逐级审核;

公开透明、分期轮候;

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八条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三条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

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五条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

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审核与分配第十八条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九条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

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或配租实物住房。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三条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支付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区县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九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一、覆盖范围扩大《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祝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国656个城市中,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同时提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该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三、多渠道增加资金和房源据了解,2007年全国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超过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资金总额。

但要将廉租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每年的资金需求量很大。

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了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用地方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对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设成本。

对新建廉租住房,《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并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保障公平物尽其用为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

同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轮候制。

但对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将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而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因此,《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问题解答一、北京市户口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答】北京市户口申请保障性住房步骤:申请材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家庭资产、住房状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步骤:申请初审、复审备案、编制方案、公布名单、公开摇号、签订合同。

1.申请,准备好上述相关的资料,去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公示。

2.复审备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备案。

3.编制方案,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配租(售)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售)公告。

4.公布名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并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进行复核。

5.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公布摇号顺序结果。

二、北京市哪些房屋不能出租?【答】随着房价飞涨,买房越来越难,这也就激发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潜力,导致房屋租赁越发火热,源源不断的房屋投入到租赁中。

但是,是否所以房屋都可以用来出租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另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

三、个人名下有房产在北京申请廉租房有限制吗?【答】个人名下有房产是无法再申请廉租房的。

不得申请廉租房条件:(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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