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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_北京政府第200号_北京社保网【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4 11: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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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

本规定已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执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全文与解读【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执行时间】:20040122【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保障与救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政策解读与相关问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

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

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条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第三十条本市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

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

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行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

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与相关问答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2、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机关有哪些?【答】: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3、什么是工资?【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什么是最低工资?【答】: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6、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多少?【答】: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不低于6元人民币;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人民币。

7、用人单位应当以何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答】: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8、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确定工资标准?【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10、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应为多长时间?【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11、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何时支付工资?【答】: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2、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吗?【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3、用人单位应如何编制工资支付表?【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

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事项。

14、劳动者是否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查询其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应怎样清算工资?【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1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答】: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7、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答】: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18、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答】:用人单位招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

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答】: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

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2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在计算周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工资?【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2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3、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4、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5、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吗?【答】: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6、劳动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现的各种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7、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8、劳动者在缓刑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吗?【答】: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9、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解散时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答】: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32、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33、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34、什么叫克扣工资?【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

35、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答】: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36、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工资应按何种原则确定?【答】:用人单位确定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但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7、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就工资支付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答】: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因此,劳动合同就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否则该项规定无效。

38、什么是劳动者的正常劳动?【答】: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39、各级工会组织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有哪些权力?【答】:各级工会组织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权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40、如何利用信用信息系统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41、用人单位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42、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而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请求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一)欠付6日以上(不含6日1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二)连续欠付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43、劳动保障部门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工资的权利?【答】: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劳动者关于获得工资权益受到伤害的举报,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44、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因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怎么办?【答】: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因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有关工资支付的争议如何处理?【答】: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发生有关工资支付的争议,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受理并依法裁决;

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的,是否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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