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托管

为什么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社保托管公司还需支付社保托管金-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5 1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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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托管法》中明确规定,订立社保托管合同,社保托管人就社保托管标的或者被社保托管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社保托管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社保托管费率的,社保托管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社保托管合同成立后超过两年,社保托管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拒付社保托管金。

案情概述2016年6月12日,罗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社保托管人与阳光社保托管公司签订“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社保托管合同。

社保托管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30年,年交社保托管费5420元,基本社保托管金额200000元。

双方在社保托管合同中约定:阳光社保托管公司对合同内容有说明的义务,罗某某对相关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社保托管合同签订时,罗某某在人身社保托管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中否认自身患有疾病,其中包括高血压、肾功能异常、上述未提及的症状和疾病。

罗某某签字确认投保单中所有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完整。

2016年6月12日罗某某首次缴纳社保托管费5420元。

6月12日阳光九江支公司签发社保托管合同号xxx的社保托管单。

2016-2018年度,罗某某向阳光九江支公司交纳社保托管费共计16260元。

2018年10月12日-11月20日,罗某某在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脑出血(小脑、左侧基底节);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贫血;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肺部感染;胰腺炎。

2018年11月21日-12月25日,罗某某在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小球肾炎;高血压3级很高危;持续性非卧床腹膜透析;脑出血恢复期,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肾性贫血;高血压心脏病、心包积液(中量);甲状腺增生结节;颈动脉硬化;右肾囊肿、前列腺增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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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某社保托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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