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忘了停保这笔“冤枉账”应该算到谁的头上-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5 1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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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社保托管,缴纳社会社保托管费。

由此奠定了我国用人单位和员工参加社会社保托管的法定义务。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一般操作是员工入职即参保、离职即停保,确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依法缴纳社会社保托管费。
然而,员工离职后如果用人单位忘了停保,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笔“冤枉账”应该算到谁的头上呢?案例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社保托管。
2012年9月,王某因为生孩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月底离职。
王某离职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社保托管停缴手续。
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50000余元。
4月13日,公司缴清了该笔社保费,其中包含了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所为其缴纳的社保费42000余元。
公司诉称,王某离职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王某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向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
王某辩称,其离职后并未要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保是公司的义务,与其本人无关,其愿意配合公司前往社保部门办理退缴手续,但拒绝还返该社保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离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系公司自身管理问题所致,但公司损失属于给付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请求王某返还不当利益。
一审判决王某向公司酌情返还所缴社保费3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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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某社保托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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