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托管

意外险社保托管卡未激活社保托管责任是否生效-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5 1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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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系杜够堂之妻),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农民。

被告:中国某社保托管股份有限公司榆社县支公司(以下简称社保托管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迎春佳苑。

负责人:雷云生,经理。

被告:岳念萍,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社保托管公司业务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社保托管公司、岳念萍某社保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茂清、被告社保托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翾、被告岳念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社保托管公司依法赔付原告丈夫意外伤害社保托管金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6日19时许,原告的丈夫杜够堂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车上乘员郭彦斌)沿峡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桃阳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郭彦斌受伤,农用三轮车损坏,杜够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杜够堂从2014年至2017年连续在被告社保托管公司投保,社保托管于2017年6月10日到期,2017年6月16日杜够堂在宽限期内续保,社保托管合同号为:2017140800847781XXXXXX,投保1份,险种名称为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社保托管,社保托管期间为1年(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

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社保托管公司辩称,1.认可2017年6月16日杜够堂与我司订立的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社保托管,也认可杜够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

2.杜够堂虽购买了社保托管,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社保托管卡进行激活,社保托管合同尚未生效。

3.杜够堂无证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法律明确禁止行为,我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4.杜够堂的死亡时间在社保托管费缴纳时间前还是后无法核实。

5.杜够堂的投保时间在《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社保托管(2013版)利益条款》规定的宽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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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某社保托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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