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三个月后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向社保托管公司提出赔偿遭拒-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5 1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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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一单位为员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社保托管后,其中一名员工在投保三个月后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向社保托管公司提出赔偿遭拒。

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社保托管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社保托管金15万元。
2012年,张某在罗平某公司当季节性工人,2012年7月31日,该公司在某社保托管公司为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社保托管,保期三个月,社保托管金为15万元。
2012年10月4日,张某骑摩托车回家,不幸撞上路边障碍物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亲属多次找到社保托管公司协商未果,于2013年4月12日向罗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社保托管公司支付意外伤害社保托管金15万元。
罗平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罗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社保托管公司赔偿四原告张某合、普某玲、杨某莲、张某艳社保托管金15万元。
之后被告提起上诉,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在案件重审过程中,因原告杨某莲(死者张某之妻)在其丈夫死亡后长期在外打工,其家人无法联系到她,法院也无法将重审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她,法院一时难以开庭审理,最终,四原告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诉。
2019年6月杨某莲外出打工回到家才得知其丈夫生前在罗平某公司做工,该公司为其投保了意外人身社保托管,后于2019年8月7日四原告再次向罗平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社保托管公司认为,这15万元的社保托管金,社保托管公司不应该赔偿,因为被社保托管人张某不是在工作期间,且无摩托车驾驶执照;而且被社保托管人张某是骑摩托车单方肇事死亡,不属于意外险社保托管的范畴,张某的死亡属于社保托管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事项;2020-11-27/c7362184_2.html"某是乾通互连旗下(B轮融资)智能薪税社保服务的平台,作为成立十余年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我们拥有专业的行业服务管理体系及服务平台,能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权威的社会社保托管托管:全国400+网点城市自由缴畅想轻松社保服务。薪酬个税服务:企业100%放心。工资代发:员工代报报税。劳务派遣及外包:有效降低企业用工风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员工薪酬结构优化:有效提升员工满意度,合理提升企业激励水平。企业补充社保托管补充医疗补充工伤服务:申报简单理赔快捷雇主意外险,为雇主及员工工作保驾护航,畅想轻松。社保服务:员工健康体检,守护员工健康,为企业提供无忧体检。工伤理赔服务:4小时快速响应2067家以上专业机构评估。
来源:某社保托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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