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托管公司拒绝向客户理赔但未解除合同-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5 1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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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重大疾病社保托管的赔付纠纷中,社保托管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其患病治疗情况为由,拒绝向投保人赔付。

法院经审理发现,尽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违诚信,但社保托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社保托管合同,拒赔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改判社保托管公司支付理赔金额50万元。
2018年1月,家住重庆的吴女士通过网络在某社保托管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社保托管,交费20年,基本社保托管金额50万元,涵盖包括恶性肿瘤在内的100种重大疾病。
2019年6月,吴女士在例行体检时发现甲状腺有结节,随后确诊为甲状腺癌,于当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出院后,吴女士向社保托管公司提出理赔。
2019年8月16日,社保托管公司向吴女士邮寄了社保托管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不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原来,在网上签订社保托管合同时,系统会跳出独立的“健康告知”页面,询问投保人目前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肝囊肿、胆囊结石、胃炎、其他妊娠期疾病、甲状腺功能减退”。
吴女士以前怀孕时曾患上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但她并没有勾选前述选项,社保托管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吴女士将社保托管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诉求,吴女士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法院在二审中查明,社保托管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理赔案件调查报告,认定吴女士存在不实告知情形。
但社保托管公司于8月16日向吴女士邮寄的社保托管理赔决定通知书却仅载有对吴女士拒绝理赔,没有载明双方合同解除的内容,而社保托管公司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吴女士解除了社保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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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某社保托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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