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意外伤害险不理赔-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5 1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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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反应是非常年生活在高原地区的人到高原地区游玩都可能会发生的,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通过有效手段是可预防或减轻高原反应发生的概率,因此,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社保托管赔偿范围。

案情唐某某向某社保托管公司购买了某旅行意外伤害社保托管等险种,社保托管期间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4日,社保托管费55.10元。
2016年8月27日,唐某某在云南省游玩时因出现胸闷、胸痛、头晕等症状,经诊断为心肌缺血或高原反应,后医疗支出合计7651.67元。
唐某某就上述支出向某社保托管公司申请理赔,某社保托管公司称此次申请费用为“高原反应”所致,非意外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医疗社保托管责任范畴,故不予赔付医疗费用。
后,双方对理赔范围产生争议,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社保托管公司进行赔付。
裁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与某社保托管公司构成社保托管合同关系,各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确认唐某某出现的上述症状系高原反应,而高原反应是多种外在环境因素所导致的人体的适应能力不足而发生的一系列症状,上述症状非置身特定环境下不能发生,而非因唐某某自身疾病所致,该特定环境所引发的后果具有偶然性、突发性、非本意的特征,符合社保托管条款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
其次,高原反应并不属于社保托管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某社保托管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等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综上,唐某某要求某社保托管公司赔偿医疗费7651.67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某社保托管公司向唐某某赔偿医疗社保托管金765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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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某社保托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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