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支付的社保托管费离婚时人身社保托管怎么分割-北京社保托管
2021-1-15 1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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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太太陈女士于2013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冬冬。
李先生在婚后买了一份大额的疾病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李先生起诉妻子要求离婚。
法庭上,两人在社保托管的分割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被社保托管人,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
而妻子陈女士则认为,社保托管费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受益人虽是儿子,但儿子归李先生抚养,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社保托管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社保托管单所具有的价值。
在某种程度上,现金价值可以理解为特定时间点投保人对社保托管公司的债权。
投保人会因退保取得该份社保托管合同的财产性权益。
夫妻离婚时,如果未达到获得社保托管金的条件,对社保托管利益的分割主要体现在对社保托管现金价值的分割上。
这部分财产能不能分割,要综合分析。
以夫妻财产投保的人身社保托管,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购买的人身社保托管。
例如:丈夫婚前购买但婚后仍继续交费的社保托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但如果夫妻以共同财产为一方父母购买的社保托管,即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社保托管人是一方父母,是否能分割存在争议。
支持方认为:从公平角度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分割,将损害另一方权益,为夫妻一方有预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留下空间。
反对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社保托管交纳的保费应视为双方消费性支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宜分割。
该案中,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社保托管,即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社保托管人为子女,本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予,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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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某社保托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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