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标准和程序
2020-7-2 15: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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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北京医疗保险的人可以报销他们在以前的医院和社区中心的部分医疗费用。如果一年内门诊和急诊治疗的总金额超过一定数额,他们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每月1日至20日,当月费用应于下月申报,当年费用应于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1.报销范围
被保险人在自己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一级医院(友谊医院、宣武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同事医院、协和医院、北方医学院第三医院、北方人民医院、北方第一医院、积水潭医院、朝阳医院、龚建医院、良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和急诊费用。
2.偿还比率
自然年内,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00元,部分20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互助基金缴纳了50%,个人缴纳了50%。退休人员累计1300元以上,且1300元以上部分覆盖70岁以下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70%,个人30%,70岁以上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80%,个人20%。自然年的最高缴纳限额是20,000元。
3.药品采购说明
普通门诊和急诊,个人现金缴纳。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购买药品时,应在指定医院开具专用处方,并加盖购买医疗保险专用章后,方可在指定药房购买药品。
4、报销流程
自然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最低缴纳标准的,参保人应向单位或社保机构提交文件,社保机构将文件录入企业版,并向医疗保险中心申报电子信息和文件。医疗保险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和缴纳。
5.报销材料
普通门诊和急诊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处方双倍定价)、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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