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如何生效?
2020-7-3 17: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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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地施工中,工伤总是不可避免的,这一次要看他们和他们的下属单位是否购买了社会保险,只有有了社会保险,他们才能得到保障!
一、实施范围
所有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纳入保险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未在本市登记、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建设的从业人员。
二。缴纳标准和资金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工程类别征收率为:元。
1 .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6确定。设备安装工程总费用中包含设备安装基金的,从设备基金中扣除总费用,作为工伤保险费征缴的依据。
三。保险条款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期限为准,即从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完成之日止。
四.治疗标准
原则上,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除按规定缴纳工伤待遇费用外,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伤残等级缴纳。
2.被确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移徙工人:根据残疾程度缴纳一次性残疾补贴;残疾津贴应根据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给男性60岁和女性55岁,最低缴纳期为5年,最高缴纳期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至75岁,最高缴纳期限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缴纳因工死亡一次性补贴和丧葬补贴;如果检查后有受抚养亲属,未成年人的受抚养亲属养恤金应一次性缴纳给18岁,成年人缴纳给75岁,最长缴纳期限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缴纳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如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城镇非私营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注册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应在开工前,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苏州市城镇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到城镇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应向财政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工伤相对稳定后,发现有影响劳动能力的残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施工企业凭《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死亡证明》(死亡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表、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凭证》。社保机构将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划入施工企业银行账号,施工企业将该待遇分配给工伤农民工或其家属。
七。有关注意事项
1.承包企业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建设项目中农民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上报农民工增减名单。
2.建设单位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3.对于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的项目,承包人应在合同完成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同时,追加预算还应当到社保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
希望大家都能平安无事,在受伤的情况下,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微蜂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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