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国外社保转移到东莞
2020-7-3 17: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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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条例(2016)》第4条第5款: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农民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3年以上(含3年)的,转出地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件,证明一次性缴纳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申请转移时发现逾期超过3年的记录,有必要提醒被保险人。如对方社保机构无法出具上述部门确认的材料,市社保机构将不接受市外转拨。
一、办理社保转移的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社会保障转移的处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继续社会保险关系:
(1)男性50岁以下,女性40岁以下;
(2)住所为东莞,并已在我市投保;
(3)经组织批准动员并已在东莞市参保;
(4)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地点为东莞市;
(5)符合粤府办[〔2008〕76号文件要求的人员;
(6)符合粤社发[2013]7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
(7)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障函[〔2014〕136号》要求的人员
注:农业保险不能转让。
三。办理社保转移的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省外)》;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6、《基本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7、《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8.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被保险人自行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只需其签字确认。如由单位主管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四.社会保障转移过程
(一)申请人携带转移证明到转移地;
(2)转入地同意后,转入地将向深圳发送联系函(15个工作日,这是转出地经办机构的处理环节,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3)收到汇款地的联系信,审核并完成信息表和资金转账(10个工作日)
(4)如转让被批准,邮寄信息表和转让资金应被批准(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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