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报销合肥生育保险
2020-7-3 17: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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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育保险报销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一年以上全额缴纳职工工资。“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在生育前一年以上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一年缴纳一年的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待遇。

合肥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下:
1.提出
女性被保险人应在确认怀孕后12周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周内填写《合肥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门诊病历》、《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厅审批备案,选择指定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一旦选定指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会改变。未经备案或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缴纳医疗费用。
2.治疗费用
(1)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女职工在参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携带《生育证》、《身份证》、《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到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女职工生育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缴纳,出院时与住院费用一起到指定的医疗机构结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立即结算,生育保险基金缴纳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疗保险部门结算。
(2)生育津贴申请
参保女职工生育、流产或引产的,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持《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备案表》、《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和《生育保险统筹结算单》向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通过指定银行社会化发放。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不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机构于次月15日前缴纳。持单位证明、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双方《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0103010、医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凭据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按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的50%结算。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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