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缴纳生育保险后不需要缴纳工资吗?
2020-7-3 17: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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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津贴是女性雇员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保险免除生育工资吗?

案例研究:
王女士在她的公司已经工作了5年。前年,王女士怀孕了。同年7月,公司批准王女士休产假135天。当时,公司为王女士缴纳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在产假期间,王女士实际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了1500元的生活津贴和9318元的三个月生育津贴,共计10818元。然而,在王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她缴纳工资。
去年3月5日,王女士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缴纳产假期间少付的工资和14094元的经济补偿金。后来,厦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王女士的大部分请求。
然而,该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已按照规定为王女士缴纳了全额生育保险。王女士在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缴纳。因此,公司不承担王女士在法定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此外,公司还认为,法定产假结束后,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王女士的工资,不存在不缴纳全部劳动报酬的情况。因此,王女士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公司不需要缴纳14094元的经济补偿金。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王女士反驳说,在产假期间,生育中心只缴纳三个月的生育津贴。但事实上,公司给了她四个半月的产假。因此,公司还应该为一个半月的产假缴纳4348元。同时,由于公司未足额缴纳工资,王女士建议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缴纳经济补偿金14094元。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女士胜诉,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定公司应向王女士缴纳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4348元和经济补偿金14094元。
据法官说,如果产假超过3月,单位将不得不缴纳工资。法官说,在本案中,女职工王经单位批准享受135天产假,但生育保险基金只需缴纳三个月的生育津贴。因此,在产假期间,当生育保险基金未向女雇员缴纳生育津贴时,雇主应向女雇员缴纳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
此外,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给王女士,王女士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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