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托管动态:北京退休后医疗保险的待遇如何规定
2021-5-24 15: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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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对退休前医保缴费年限有如下规定:

1、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2001年以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不足上述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2001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相关解读:
对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男职工的缴费年限累计应该达到25年,女职工在退休时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20年以后,就满足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就可以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注意:在达到缴费年限后并不就是意味着可以从此不再缴费了。在退休前,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还要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否则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非用人单位及个人补足了这部分保险费。
由缴费的方式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所负的责任很大。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地交费,则该用人单位的现任职工以及退休职工都不能享受北京市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样会给参保者个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之月起开始收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从次月起开始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后,用人单位应该按时缴纳应缴的保险费,并代扣托管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这种情况持续一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就累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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