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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托管新闻:保安履职不当被伤,应否认定工伤?

2021-5-26 1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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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早晨6时10分许,某公司门卫保安员肖健在单位门卫值班时,另一单位司机李某驾车欲闯入公司院内,肖健立即上前阻拦。

因事发当时公司院内正在修路,公司要求所有车辆禁止入内,可李某不听劝阻,被强行阻拦后将车停在公司大门口过道前10米处。因该车妨碍其他人员正常通行,肖健要求李某立即退出公司院内。李某不仅拒绝退出,还动手打了肖剑肖健被迫还手,二人撕打起来。

经另一保安劝阻,事态平息下来。当肖健到大门口疏导其他进出人员时,李某开车冲向车正前方10米远的肖剑肖健躲闪不及,腰部被撞伤。

经医生诊断,肖健胸12椎体压缩骨折、腰外伤。手术后住院治疗157天,垫付医疗费6万余元。

李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为使自己得到从轻处罚,他主动赔偿肖健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元,并得到肖健谅解。

得到侵权人的赔偿后,肖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以其履职行为不当、其所受伤害系与他们撕打引发、不符合工伤规定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无奈,肖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肖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对其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肖健不服,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肖健作为公司保安,事发当时正依法履行保安职责,其正当履职却引起不法行为人的不满。虽然肖健不应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但其行为仍系正当履行保安工作职责,且其所受暴力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其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违章车司机李某强行通过公司门卫之时,因对肖健阻止行为不满而对其殴打。尽管肖健与李某撕打不妥,相较正确的履职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当,且违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但这些欠妥与不当不能改变其履行工作职责的实质。

综上,法院认为,肖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第4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上述规定应当如何理解与应用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函〔2006〕497号)的解释是: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而“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通常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不合理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无奈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而对于职工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单位均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由此来看,人社局以肖健履行职责不当、存在一定过错为由拒绝工伤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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