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保(2019-2020年徐州市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比例及政策)
2020-8-19 17: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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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
参保病人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的可扣除标准,大病保险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
本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要求的医疗费用,但自费费用除外。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15000元。
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水平确定。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没有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
不足5万元(含5万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按50%支付;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60%支付;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70%缴纳。
建立卡的低收入人群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扣除线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报销环节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由个人支付
大学生在高校参保缴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高校缴费标准拨付门诊统筹费用。所有学年的医疗保险费原一次性缴纳按原标准执行;个人自付210元的,门诊统筹费按每人120元的标准分摊。
3.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具体项目范围
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斥治疗(包括肾、肺、肝和心脏移植,长期使用抗排斥药物);
4.血友病;
5.白血病;
6.难治性肾病;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严重的地中海贫血;
9.恶性淋巴瘤;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慢性活动性肝炎;
12.肝硬化失代偿;
1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14.肝豆状核变性;
15.严重的精神疾病;
16.巩固期精神病。
参保人员需通过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集中鉴定,并报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享受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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