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公积金(2020-2021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020-8-19 17: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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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了不断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一系列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规格如下:
贷款申请人应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属于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业主或共有人。有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当是借款人的配偶。
贷款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积金缴存的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至少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当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包括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可贷金额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根据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和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平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包括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月收入按借款人(包括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计算。
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规定比例应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及时调整。个人贷款利率高于90%时,比例为0.3;当个人贷款利率在85%至90%之间时,该比率为0.4;当个人贷款利率低于85%时,该比率为0.5。在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中,如有其他债务余额或为他人担保的贷款金额,应从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中扣除。
当贷款申请人贷款金额不足时,贷款申请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借款人提前办理部分还款时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缩短贷款期限后的月平均还款金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0.5%。
该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原贷款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的规范不一致,以本规范为准。本通知未涉及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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