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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生育津贴(东莞市生育保险)

2020-8-19 17: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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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莞市生育保险最新规定:报销条件、材料、流程、金额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与目前执行的标准相比,新的治疗结算标准将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娩和住院结算标准从3000元提高到3800元。


符合条件的生育检查和生育费用可以全额报销


东莞市从去年12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费单独征收,由用人单位或财政支付。生育保险福利增加了产前护理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其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按规定程序就医的,符合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出生日期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设扣除线或封顶线。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处理标准有不同的实施规定。如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办理了医疗确认手续,因急诊或抢救在本市非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结算标准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结算标准的50%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零星报销结算标准有所提高


在市社保局的征求意见稿中,报销待遇的结算标准不是在医院现场,而是在事后的社报窗口中零星出现,并做了一定的调整。其中,产前检查方面,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结算标准为3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800元。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将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结算标准从3000元提高到3800元。


对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结算也有详细的规定。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结算标准为200元;本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工流产的结算标准为500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引产结算标准为1700元;本市各级输精管结扎术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为550元;本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输卵管结扎的结算标准为1000元;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为3000元;本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输卵管再通的结算标准为4000元。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号(东府〔2015〕6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1)产前检查


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为3800元


经办条件和人员范围:1 .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超过1年;出生登记手续已在户籍所在地东莞市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办理,出生登记信息已传送至我市社保部门;办理生育医疗确认业务时的正常保险支付。


处理地点:由被保险人确认的指定医疗机构。


所需数据: 《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医院现场收集填写,待确认);《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首页和产前检查记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产期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无需提供此项)。


上述-数据应使用原件进行验证。


处理流程:如果参保人向指定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确认,且申请材料完整并通过社会保障卡密码验证,则医疗确认立即生效。


市社保局提醒,生育医疗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确认生效后的非急诊和抢救医疗费用以及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方法


在现场定居或出生后一年内到社会保障部门


今后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也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个是医院的现场报销。被保险人只要到东莞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出生登记信息传送到社保部门,就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医疗确认手续,数据为《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待确认医院采集并填写)和《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等。如果数据正确并通过社会保障卡的密码验证,医疗确认将立即生效。


参保人经医疗确认后,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和报销。出生医疗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出生检查或出生时,必须主动出示身份证、社保卡和《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出生医疗费用的现场结算和报销手续,无需到社保机构进行报销。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不能到医院结算的,可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一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前往社保部门报销时,需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卡(或身份证)及其他所需材料(不同类型的业务需要不同的信息,详见社保部门的宣传资料或网站上的相关信息),社保部门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的待遇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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